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立頴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蕭伊琇 關係人 蕭麗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張立頴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收養蕭伊琇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張立頴(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蕭麗華結婚,願收養蕭麗華之女即被收養人蕭伊琇(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6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蕭伊琇已成年,其生父 蕭存恩 已歿,生母蕭麗華則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有蕭伊琇之戶籍謄本、蕭存恩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衡情本件收養係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且全家自96年即同住至今等情,堪認本件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情形,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列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