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路○段○○號,有其
戶籍謄本1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自應
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嗣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爰依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