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8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捌拾
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
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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