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毒偵字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
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
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6
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管1組,業據被
告供明係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故併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月12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