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1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視為撤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在台灣台南監獄執行,應繳納提解被告之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元。
二、逾期不繳,將視為撤回其訴訟。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