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嘉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嘉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3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