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許弘澤即被告聲請人許智雯即被告之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弘澤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及其女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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