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378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以債權人之妻、子名義入互助會之該等請求標的事項,改列債權人之妻、子為債權人,並就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標的條列分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