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753號上訴人即附段羽柔帶被上訴人16衖4號3樓
段貴清 莊宇琇 被上訴人即 王莉蓉 附帶上訴人6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