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林金德 上列聲請人林金德因與相對人 蔡永順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金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欄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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