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