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李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001發行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100年度除字第109號除權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中關於支票附表001發行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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