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聲請人 楊政衞 相對人 吳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惟所附之附表記載為年息百分之五,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素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