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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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張双英
張双桃 被告 劉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6,458元【計算式:(系爭59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1,642.24平方公尺+系爭66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9.48平方公尺+系爭66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19.73平方公尺)原告兩人應有部分共1/2=2,256,4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