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4號原告 江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楠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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