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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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告 陳在珍 被告 陳保吉
蔡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