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嚴明郵寄地址: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0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48,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