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賴泉忠
李宗益 被告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林婉昀 律師被告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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