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憑。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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