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91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8年2月11日19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振宗受安置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6樓、現住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