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 黃維祝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林晉宏 律師被上訴人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