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處分人 曾柏勛
吳泓希
陳嘉祥
高緯祐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2月25日以107年度北秩字第191號裁定各處罰鍰,因逾期未繳
納,移送機關聲請各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柏勛、吳泓希、陳嘉祥、高緯祐所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如易
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於民國108年2月
11日確定,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各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北秩字第191號裁
定各處罰鍰3,000元,並於108年2月11日確定,且於108
年3月17日送達執行通知書,受處分人均未於執行通知書送
達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北秩字
第191號裁定、108年2月21日北院忠秩六107年北秩字第
191號函、移送機關108年2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
0000000號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108年4月29日北市警
中分刑字第1083018469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等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處分人應繳罰鍰各
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各易以拘留3日(不滿
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