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16號聲請人 何孟純 代理人 李柏諭 相對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宥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5年9月30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77E339)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5年10月7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1547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77E339)為憑,其上載明:「1.勞資雙方達成協議,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5年7月份薪水及105年8月份薪水,共計新臺幣3萬元。
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5年10月11日前匯入勞方何孟純小姐原薪資帳戶,……」。茲既尚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