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晁偉具保人許詠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詠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晁偉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許詠潔於民國105年4月26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2至95頁)。而本院於105年11月7日、月28日行調查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33、34、3762、63頁);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乙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5年11月16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50052481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至50頁);本院另通知具保人許詠潔應於105年11月7日、28日到庭,具保人許詠潔吉亦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3、34、38、62、63頁頁),而被告目前復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4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