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慧玉 相對人 黃念慈 即 黃月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 黃勝義 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3日以附表所示○○○鄉○○段○○○○○○○○○○號、同段00000-000建號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5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吳駿鴻 於98年6月10日邀同第三人 吳勝義 、相對人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屢為催告後,始於
101年8月8日獲第三人吳勝義償付1,000,000元,聲請人則同意變更該抵押權設定,改為僅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權利價值變更為最高限額2,000,000元,亦經辦妥登記在案。惟尚有1,500,000元未受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0月15日雲院通非平決10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101年10月16日、②101年10月25日送達①相對人黃念慈即黃月里、第三人吳勝義、②第三人吳駿鴻,惟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而相對人於101年10月23日具狀表示:聲請人狀附「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相對人從不知有此紙契約書存在,其上所留印文,應係遭聲請人委任之土地登記申請代理人「 曾三吉 」利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機會加以盜蓋。又聲請人狀附「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申請人及訂立契約人欄並無吳駿鴻姓名,亦無相對人義務提供系爭不動產給予吳駿鴻向聲請人設定抵押貸款擔保之用等文意記載,從而聲請人與吳駿鴻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與相對人及系爭不動產抵押設定無牽連關係云云。然依相對人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東陽││0000-0000│建│90.00│全部│││0│││││││││││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9│雲林縣古坑鄉文│2層加強磚造│一層40.08│114.││全部│││0│000│10-0000地號│化路12巷15弄16││二層54.42│24│││││1│││號││騎樓15.36│││││││││││梯間4.3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