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師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維 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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