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告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青弦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60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