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 謝春木 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碧琳 利害關係人 謝佩君
謝旻晃 謝雨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住彰化縣○○市○○里○○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彰化縣○○市○○里○○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3項可資參照。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故上開更正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自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原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