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12號聲請人 張亞璇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違反保護令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者,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即當事人遇有書記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書記官迴避。而聲請書記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書記官所屬法院為之,或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實,應釋明之。上開書記官迴避之聲請,由書記官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張亞璇聲請本院105年度上易第1871號違反保護令案件之承辦書記官許俊鴻迴避,於其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內雖有表明許俊鴻書記官執行職務筆錄記載不實有偏頗之虞之迴避原因,然聲請人並未就該等迴避之原因提出任何之釋明,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許俊鴻書記官迴避,程式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
院長 石木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