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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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王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念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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