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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