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得為特定競業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不得為特定競業行為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828元,應徵裁判費2萬5,854元,除已繳納1,000元外,其餘2萬4,854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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