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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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民國93年度票字第10590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聲請費用│225元│││(案號:93年度票字第10590號全卷)││││││││││├──┼─────────────────┼────────┤│二│戶政規費│10元│││(同上)││││││├──┼─────────────────┼────────┤│三│公示送達刊登報紙費用│4320元│││(同上)││││││├──┴─────────────────┴────────┤│聲請人所支出之程序費用額合計為455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4555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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