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威宇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姍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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