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威宇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姍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