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及指定辯護人後,認應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