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 林秋美 訴訟代理人 李佳錚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86-NX-000000-0號,股數參佰股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