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35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沛辰
簡凱祥游創証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桃園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調偵字第1242號),茲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丁○○與少年李O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移送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施以感化教育)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縣○○鎮○○路○○號前,因細故與甲○○發生爭執,甲○○欲離去時,少年李O運與丁○○即持鋁棒阻止甲○○,甲○○隨即持刀械與少年李O運、丁○○發生爭執,在場之少年林凱O、少年林妤O、少年林O珍(以上3人真實姓名詳卷)、 林明傑 、 宋錚 亦下車理論,丁○○及少年李O運見狀即電召丙○○及乙○○到場,丙○○、乙○○到場後,見丁○○與少年李O運與甲○○等人發生糾紛,丙○○、乙○○、丁○○、少年李O運即基於傷害之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丙○○持球棒、少年李O運持鐵管、乙○○持撞球桿,丁○○持鋁棒,與甲○○等人互相拉扯,丙○○持球棒毆打擊中甲○○身體、少年李O運則持鐵管毆打擊中甲○○頭部2下, 簡祥凱 則持鋁棒毆打擊中林凱O頭部受傷倒地(林凱O遭共同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致甲○○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症候群、左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丙○○、丁○○、乙○○三人均共同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本件告訴人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撤回告訴狀乙件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