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涵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淑涵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