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啓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原告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百欽被告王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829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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