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張神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家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