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626號原告 王福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松榮 及 蔡周素貞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僅243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自行暫繳17335元,有本院民國103年8月1日100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出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自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退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4905元(00000-0000=14905),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