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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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 劉益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慈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8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黃慈敏於101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2,850,000元,借款期限至121年9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除上開借款外,第三人並另向聲請人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詎第三人自102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49,9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雖於101年11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黃慈敏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6-3│建│112.00│10000分之1623│├──┼───┼────┼───┼───┼─┼────┼───────┤│002│臺南市○○○區○○○段│76-37│建│111.00│10000分之1623│└──┴───┴────┴───┴───┴─┴────┴───────┘┌────────────────────────────────────────────┐│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七│合│面│主要│陽│花│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遮│位││├──┼─┼──────┼────┼────┼─┼─┼─┼─┼──┼─┼─┼─┼─┼───┤│001│39│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7層樓房│63│62│12│平│鋼筋│17│3.│3.│平│全部│││12│平通路580巷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6│6.│方│混凝│.3│26│38│方│││││6號6樓之1│段76-3、│土造│0│6│16│公│土造│9│││公││││││76-37地│││││尺│││││尺││││││號││││││││││││├──┴─┴──────┴────┴────┴─┴─┴─┴─┴──┴─┴─┴─┴─┴───┤│共有部分:金華段39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8;金華段39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