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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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1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應繳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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