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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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楊雅淇 被告 黃政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楊雅淇於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34號被告黃政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業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現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2號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