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姚瀞淳 訴訟代理人 張彩純 被告 葉承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7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吳承學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