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26號原告 陳奕萱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被告 孫品超
孫志堅 柯俊宏 鄭傑文 鄭振雄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