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11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旭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