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王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聖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表明除被告王永聖外其餘共有人之姓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884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5,000元/平方公尺×22.83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450/1000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4,489元/平方公尺×170.7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5/10000)=429,88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630元及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其餘共有人之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