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鴻儒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