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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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王雨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紹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954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6萬73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55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053元,原裁定誤載訴訟標的金額為146萬元,僅命原告補繳1萬4954元,致短計應繳裁判費99元(計算式:00000-00000=99),是原告除原命補繳之裁判費1萬4954元外,尚應補繳99元,始與法律規定相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念豫